(2015)宣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明,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杰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红梓,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晓刚,男,汉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红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雪飞,男,汉族,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承担执行费144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雪飞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东方燕园9幢102室房产,暂无法处置,且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晓刚、陈红林、张雪飞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4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