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师洋、张某、徐维荣、郭某、强运荣、成某某、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洋,张某,强运荣,徐维荣,郭某,成某某,王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洋,曾用名师羊,外号老咩,男,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4月13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12月10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师某某,乳名小伟,男,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红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强运荣,曾用名路明,外号耗子,男,1992年6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2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2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罗珍国,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维荣,外号发哥,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16日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12月10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l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熊志红,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邬仕月,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学彬,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成某某,男,1996年7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8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5年6月1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南涧彝族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郭某、强运荣、成某某、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师洋及其辩护人周惠,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红映,被告人徐维荣及其辩护人熊志红,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邬仕月、张学彬,被告人强运荣及其辩护人罗珍国,被告人成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李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师洋、张某联系,请二人到南涧县城帮其向南涧镇徐某甲讨债。2015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师洋、张某驾驶云LD96**号东风牌微型车到达南涧县城,并在金龙路集贸市场旁与李某某碰面商量讨债事宜,后被告人张某、师洋驾车到被害人徐某甲家帮李某某讨要欠款。期间,二被告人在徐某甲家门口与徐某某、徐某丙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师洋弃车逃离现场后,邀约人员准备实施报复。当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师洋、张某及从弥渡县城赶到的被告人徐维荣、郭某、强运荣、成某某、王某某等人闯入徐某甲户住宅,对屋内的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吴某某、何某某进行殴打,并呵斥徐某某、徐某甲跪在地上进行侮辱,造成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吴某某、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徐某甲户部分桌椅等财物被损毁。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吴某某、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徐某甲户被损毁的物品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8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郭某、强运荣、成某某、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洋、徐维荣、强运荣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师洋、张某、王某某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郭某、强运荣、成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在法定幅度内对被告人予以判处。针对中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被告人师洋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周惠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1、指控李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师洋、张某联系并不客观,是李某某打电话给张某,张某邀约师洋;2、指控张某、师洋弃车逃离现场与事实不符,张某、师洋是被迫离开;3、被告人师洋有自首情节;4、本案持续的时间不长、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受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5、被告人师洋认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师洋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第一次纠纷中其没有同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车辆是被对方扣下而不是弃车逃离。辩护人黄红映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1、第一次冲突中被告人张某等不存在不恰当言行,指控“弃车逃离”与事实不符;2、第二次冲突中,不存在被告人张某“侮辱”被害人的情形;3、被告人张某属残疾人;4、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5、被害人的住宅属开放性的,应与其他私密性空间有所区别;6、被告人张某在事件中不发挥主导作用;7、被告人张某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应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当庭提供出院证明、残疾证各1份。被告人强运荣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其进入过徐某甲户住宅,但没有参与打砸。辩护人罗珍国并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1、被告人强运荣虽进入过徐某甲户住宅,但并未参与打砸;2、被告人强运荣在本案中只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3、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明显过错;4、被告人强运荣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5、被告人强运荣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6、被告人强运荣身患疾病,需行手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强运荣从轻处罚,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当庭提供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被告人徐维荣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解其进入过徐某甲户住宅,但没有参与打砸,其主动投案应视为自首。辩护人熊志红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1、被告人徐维荣受邀约时并不知道到南涧所为何事;2、被告人徐维荣进入被害人住宅没有实施过打砸行为;3、被告人徐维荣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徐维荣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5、受害人有明显的过错;6、被告人徐维荣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及危害后果相对较小;7、被告人徐维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维荣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邬仕月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1、被告人不是共同殴打被害人,不存在“侮辱”被害人的情形;2、被害人户被毁损的物品鉴定价格5800元不确实,应剔除两台苹果手机、儿童玩具车、儿童玩具枪;3、被告人郭某属从犯;4、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郭某一贯表现较好,属初犯;6、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7、非法侵入住宅的地点属娱乐场所,应与私密空间相区别;8、进入被害人住宅的时间较短,且主动退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辩护人张学彬补充认为,被告人郭某回归社会不致再次发生危害,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李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师洋、张某联系,请二人到南涧县城帮其向徐某甲讨债。2015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师洋、张某驾驶云LD96**号东风牌微型车到达南涧县城集贸市场旁与李某某碰面,后驾车到徐某甲家帮李某某讨要欠款。期间,二被告人在徐某甲家门口与徐某某(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丙(徐某甲的伯父)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致肢体冲突,后在徐某丙的阻挠下被告人师洋、张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师洋遂邀约人员准备实施报复。22时30分许受约人员到达后,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郭某、强运荣、成某某、王某某等十余人强行闯入徐某甲户住宅。被告人师洋、张某、郭某等人对屋内人员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吴某某、何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则对屋内物品进行打砸。期间,被告人师洋、张某等人还呵斥徐某某、徐某甲跪在地上。持续两三分钟后,侵入人员听到有人报警遂迅速逃离了现场。事件造成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吴某某、何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屋内放置的自动麻将桌二张、麻将椅五把、玻璃茶具一套、美的牌风扇二台、茶桌一张、大铝盆一个被损毁。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吴某某、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毁的物品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160元。案发后,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经过。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证明:1.户口证明及照片、调取户籍前科资料查看、协查通报、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郭某、强运荣、王某某、成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2.110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郭某、强运荣、王某某、成某某的到案情况,其中师洋、张某、徐维荣、王某某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证人李某某、谢某某证言,证实因徐某甲欠二人债务,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5月18日李某某请得“要债公司”的师洋、张某到徐某甲家索要欠款,索要过程中因停车问题师洋、张某与徐某甲家人发生冲突,师洋、张某离开后邀约人员返回到徐某甲家中,对徐某甲家实施了打砸。4.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20时许,其因停车问题在徐某甲家门口与两名弥渡籍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驾驶员逃离了现场,另外一名男子准备开车离开时被其阻拦,该男子遂弃车离开了。5.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其与李某某等人在南涧宾馆茶乡彝韵会所唱歌期间,李某某说有事叫其送她一趟,其遂驾驶云AGIY**号奥迪车送李某某到徐某甲家。10分钟后李某某的丈夫张某及谢某某也来到,徐某甲家人说徐某丙被要债公司的人殴打,张某要送徐某丙到医院检查,徐某丙说伤不重不需要了,后其与张某、谢某某、李某某离开徐某甲家。6.证人张某甲、成某、张某乙、张某丙、普某某、成某甲、杨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师洋等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来源情况。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系李某某丈夫,2015年5月18日23时许,徐某乙等人将其户防盗门、纱窗门损坏,原因是徐某乙认为李某某指使他人到她家闹事。8.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何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20时许,两名“要债公司”男子与徐某甲要债过程,因停车问题在徐某甲家门口与徐某某、徐某丙发生争执,后驾驶员与徐某丙发生了肢体冲突,徐某某、徐某甲前去制止,两名男子弃车逃了。22时30分许,有二三十名男子闯入徐某甲户住宅,部分人员手里持着刀,先进入人员气势汹汹地叫徐某甲、徐某某跪下,因为害怕徐某甲、徐某某只好跪在地上。接着有人对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吴某某、何某某实施殴打,有人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打砸。打砸持续三分钟左右,闯入人员才自行离去。徐某乙还陈述:“被损坏的财物有两部苹果4手机、两张自动麻将机、五把麻将机椅子、一套茶具、两台电风扇、一张茶桌、三把玩具枪、两台玩具车、一个大铝盆。”9.被告人师洋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中午,李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帮忙索债,其邀约了张某驾驶云LD96**号面包车从弥渡出发到达南涧。按照李某某的指引,其与张某来到徐某甲家门口,因停车问题其与一辆皮卡车上下来的两名男子发生冲突,冲突中两男子从地上捡起石头和木棒对其进行追打,其往加油站方向逃跑。后张某过来说对方不让他开车,其遂打电话给阿彪、阿涛、郭某、徐维荣、小龙,叫他们邀约几个人过来。22时许阿彪、阿涛、郭某、徐维荣、小龙等十几人开着三张车到达南涧,后一行人朝徐某甲家走去,到徐某甲家门时看到门开着就直接冲了进去。徐某甲母亲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喊着:“整什么?”有人开始动手打她,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其殴打着徐某甲父子。打砸持续了三十秒左右,一行人离开了徐某甲户住宅。10.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其在师洋的邀约下,乘坐师洋驾驶的云LD96**号面包车从弥渡来南涧为李某某要债。二人到达欠债人徐某甲家门口时,因停车问题与一辆皮卡车上下来的两男子发生冲突,师洋和两男子吵了几句,年纪大的男子朝师洋嘴巴上打了一拳,师洋和他打斗起来。后对方人员捡起石头和木棒去追打师洋,师洋朝加油站方向跑了,年纪大的男子自己摔了一跤,把脸摔破了。其准备开车离开,但年纪大的男子不准,其只好丢下车去找到师洋。与师洋相遇后,师洋打电话约人过来准备报复。22时30许来了十多个人,其知道名字的有强运荣、成某某、郭某、王某某,后一行人朝徐某甲家走去,到徐某甲家口时看见里面的灯亮着、门开着,一行人就冲了进去。徐某甲父子叫来人滚出去,两边的人吵了起来,这时徐某甲母亲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出来,有人用板凳把她抵到地上,同时有人叫徐某甲父子跪下,徐某甲父子跪下后其与师洋等三四人动手殴打他俩,此时有人动手砸东西。打砸持续了三十秒左右,一行人离开了徐某甲户住宅。11.被告人徐维荣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晚,其接到师洋的电话后,驾驶一辆红色本田轿车载三名不知名的男子从弥渡到达南涧,与师洋会合后,师洋说:“走!走!走!”二十多人遂跟着师洋到了一户人家。其也进入那户人家,但没有参与打砸,参加人叫得出名字的有师洋、张某、强运荣、成某某、郭某、王某某、赵某某。12.被告人强运荣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晚上,其与成某某、老儿子、普斌在弥渡花灯广场嘉年华KTV对面闲玩,有人邀约其到南涧过生日,其同意了。22时20分许,四人到达南涧县城一加油站旁与师洋、徐维荣等三十人会合。在议论中,其得知师洋被他人殴打要实施报复,师洋说:“走了!走了!”一群人就陆陆续续到了一户人家。那户人家的门是开着的,走在前面的人没有说什么就直接冲进房屋内,接着有人砸屋内的物品,有人殴打屋内的人员,师洋让屋内的人跪在地上,与徐维荣一起来的一名男子手持一把刀最先跟师洋、张某冲进去,徐维荣是否动手没看清,老儿子、普斌、成某某掀翻了屋内桌子和凳子。其进入住宅但没有参与打砸,看了一会后就和老儿子、普斌乘坐成某某的微型车离开了南涧。13.被告人郭某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21时许,其接到师洋电话后,与徐维荣、建波、一个带刀年轻人到达南涧县城一加油站旁与师洋等人会合。后一群人陆陆续续到了一户人家,前面的人一冲进去就动手殴打屋里的人,张某用拳头打一个小伙子的脸,师洋用脚踢了里面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张某嘴里骂道:“刚才你们不是很恶气的嘛!”接着有人动手砸里面茶几和麻将机。张某和持刀男子殴打小伙子时,小伙子蹲着,其也冲上去朝小伙子的背部踢了一脚。持刀男子指着小伙子要他跪下,张某用脚踢小伙子,师洋则用脚去踢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这时出来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去拉,一个黑衣男子就用电风扇去砸中年妇女,其他人拿起麻将椅砸她。后听说有人报警了,一群人就连忙撤了出来各自上车离开南涧。14.被告人成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其受师洋邀约到达南涧非法侵入了一户住宅。进入住宅后,其看到师洋、张某开始打砸屋内人员和物品,一个老妇女手持菜刀冲了过来,有一个小娃娃用凳子将那名老妇女砸倒,这时两红、强运荣、老儿子拿起凳子去砸那个老妇女,了贵用脚踢了对方两父子,师洋、徐维荣、郭某等人也围殴对方两父子,两父子跪在地上后,其离开了现场。1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5月18日其受师洋的邀约到达南涧非法侵入了一户人家的住宅。进入住宅后,其看到张某打了一年轻男子一巴掌,萝卜和一名持刀男子指指戳戳地骂脏话,对方年轻男子被打坐在地上用手捂着头,头上鲜血直流,在旁的张某裤子上也沾着血,地上还有一个打碎的啤酒瓶。随后,张某大声地叫:“跪着,叫他们跪着!”对方一个老一点的男子不跪,张某踢了他几脚,老一点的男子跪下了,张某就打了他几个嘴巴,师洋踹了他胸部几脚,白某某踢了他背部几脚。这时一个年轻女子喊道:“别打了啊!”张某过去扇了她两个嘴巴,小毛用一个金属撮箕的钝面朝她的背部打了一下。对方一个老妇女拿着一把菜刀冲出来,白某某用一台电风扇砸过去,砸着那个老妇女的肚子,旁边的人拿得两把椅子砸过去,砸在她的脚上。其进去后推倒了一把椅子,但没有打人。1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徐某某户住宅,经勘查靠南墙自东向西依次摆放着木沙发、物品摆放柜、四方桌。在木沙发西端摆放着一把刀尖朝东长70㎝的装饰刀具,在物品摆放柜东端中部有两把重叠放置的菜刀,其他位置摆放有杂物。在木沙发以北有一张大理石四方桌,在桌与沙发之间的地面上有擦拭状血迹,在大理石桌西南方脚旁边有一白色卡通画面碎瓷杯。大理石桌以西有一张长方形木桌,木桌以北靠西墙有一张完好的自动麻将桌。在书桌以北有一张自动麻将桌呈朝北倒地状,周围三四把椅子呈翻倒状。该麻将桌以北120㎝处有一道通往院子的通道,通道上有三把椅子呈翻倒状,有一电风扇呈东西翻倒状,扇叶外保护网被破坏,在风扇脚以西有一铝大盆,边缘有一破坏口,盆内有小孩子使用的单车。通道以东360㎝、北墙以南245㎝处有一张麻将桌呈朝南倒地状,周围椅子完好无异常。1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情况。18.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人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徐某甲辨认出实施打砸人员张某;强运荣辨认出涉案人张某、徐维荣、成某某、普某、白某某;王某某辨认出涉案人强运荣、师洋、张某、徐维荣、曹某某、白某某;郭某辨认出涉案人徐维荣、张某、曹某某、赵某某。19.接受证据清单、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委托鉴定的物品进行鉴定,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800元,其中苹果4手机一部700元、苹果4手机一部1000元、自动麻将桌一张900元、自动麻将桌一张1400元、麻将椅子五把350元、玻璃茶具一套200元、美的牌风扇2台2**元、茶桌一张20元、玩具枪三把540元、玩具车二辆400元、大铝盆一个50元;经南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吴某某、徐某乙、徐某某、何某某、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人犯出所呈批表、提讯提解证,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提讯、提解情况。21.辩护人黄红映提供的出院证明、残疾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体健康状况。辩护人罗珍国提供诊断证明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来源合法性及真实性,不作有效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强运荣、郭某、成某某、王某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被损毁物品中苹果4手机两部、玩具枪三把、玩具车两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确认,对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强运荣、郭某、成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师洋、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维荣、强运荣、郭某、成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该方面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强运荣、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师洋、张某、徐维荣、郭某、强运荣、成某某、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认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师洋、徐维荣、强运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本院确认的上述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师洋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三、被告人强运荣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四、被告人徐维荣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五、被告人郭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六、被告人成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罗朝清人民陪审员  时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