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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堂与被执行人周新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被执行人周某某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二、本院(2015)铁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郑 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印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