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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303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