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谢峥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世斌,男,生于1970年10月27日,汉族,天祝县华藏寺镇华干某路。被告谢峥德,男,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诉被告谢峥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鑫代理审判员 王占友人民陪审员 张成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