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40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某某诉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