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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4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405号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天生桥大道)。法定代表人马德胜,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祖国丽,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康,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金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