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辉煌塑料有限公司与王廷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辉煌塑料有限公司,王廷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辉煌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冼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梓林,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廷可,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辉煌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塑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廷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辉煌塑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辉煌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辉煌塑料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王廷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章操作,造成模具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王廷可入职时填写的《个人资料简历》写明:本人人事注塑已有20年工作经验,对注塑技术与管理经验丰富。入职后辉煌塑料公司已经对其进行培训,熟悉工作规程。如果王廷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可能出现本案事故。王廷可在工作过程中不按照程序操作,是造成辉煌塑料公司客户模具损坏的直接原因。2.事故发生后,王廷可与辉煌塑料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明确承认其存在违规操作的事实,并承认因其违规操作导致辉煌塑料公司经济损失,该事实有谈话录音可以证明。仲裁委以辉煌塑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实驳回辉煌塑料公司的仲裁请求错误。3.《关于王廷可受伤举证报告》证明王廷可违规操作导致模具损坏,该报告是在事故发生后,辉煌塑料公司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形成的,足以证明王廷可的过错行为导致模具损坏的事实。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王廷可对模具损坏存在过错,损害赔偿并不以存在直接故意为条件。原审判决以王廷可不存在损坏机器的故意作为理由驳回辉煌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二、由于王廷可违规操作损坏模具,导致客户退模具退订单,直接给辉煌塑料公司造成超过500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王廷可向辉煌塑料公司赔偿。1.模具是特定物,损坏后修复或重新制作需要较长的时间。由于王廷可违规操作损坏模具导致辉煌塑料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客户交货,使辉煌塑料公司对客户构成违约并造成辉煌塑料公司经济损失。2.辉煌塑料公司客户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大量退模具退订单,直接给辉煌塑料公司造成超过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事实有如下证据可以证明:科劲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合约及退货单、佛山市南海美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订单及退货单等。上述损失客观存在,且是由于王廷可损坏模具而直接造成的,原审判决认定该损失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三、辉煌塑料公司要求王廷可赔偿损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2.王廷可与辉煌塑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车间管理制度》等,均明确规定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按造成公司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赔偿款项包括给企业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王廷可熟悉操作规程,明知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仍然违规操作,造成辉煌塑料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依规对辉煌塑料公司进行赔偿。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廷可赔偿辉煌塑料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2.改判王廷可向辉煌塑料公司登报遒歉;3.诉讼费用由王廷可承担。被上诉人王廷可没有发表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廷可是否需向辉煌塑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关于王廷可是否需向辉煌塑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辉煌塑料公司主张王廷可违规操作,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其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王廷可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事实、造成损失的依据、损失的实际发生数额。对此,第一,辉煌塑料公司所提交的证实王廷可存在违规操作的证据均是辉煌塑料公司单方制作,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据此认定王廷可存在违规操作。第二,辉煌塑料公司主张王廷可已承认存在违规操作,王廷可并确认因其违规操作导致辉煌塑料公司经济损失,对此向法院提交了谈话录音。由于辉煌塑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谈话录音在何种场所、何种情况下进行录制、以及王廷可在录音过程中是否存在被协迫的情况,且王廷可也未到庭对辉煌塑料公司所提交的谈话录音进行质证,故本院认定辉煌塑料公司所提交的谈话录音存有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对辉煌塑料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第三,辉煌塑料公司上诉主张王廷可造成其超过5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向法院提交了采购合约、订单、退货单等。因辉煌塑料公司主张高达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所提交的证据均为辉煌塑料公司或其客户制作,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辉煌塑料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王廷可的操作与其的经济损失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辉煌塑料公司认为王廷可应赔偿其500万元经济损失的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辉煌塑料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辉煌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行政审 判 员 黄雪鹄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旋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