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某公司、王某某返还原物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折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LG956L装载机鉴定值人民币282200元及被扣期间的损失费677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6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36738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公司、王某某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出本次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出本次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