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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613号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马连山,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高金龙,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科高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4183.3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高金龙于2015年11月13日给付执行标的2560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对剩余执行款约定分为12个月给付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执行标的款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李青山执行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