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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7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冬田、刘飞霞、孟小丽、李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冬田,刘飞霞,孟小丽,李晓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754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该公司员工。被告乔冬田,男,1964年1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飞霞,女,1967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孟小丽,女,1973年1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晓艳,女,1982年2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冬田、刘飞霞、孟小丽、李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收。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