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38号原告:盛某某,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