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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438号原告:盛某某,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剑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