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商初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张守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28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沛城汤沐路。负责人张学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廷沛,该行职员。被告张守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诉被告张守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佑明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