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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港盛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7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港盛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董晓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公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港盛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