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印与宋爱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宋印。被执行人宋爱兵。申请执行人宋印与被执行人宋爱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宋爱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印工资17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杨文录执行员 付月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