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孔旗锋、孔德富申请执行谢晴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虞执字第833号谢晴晴:本院已立案执行孔旗锋、孔德富申请执��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五日内按照(2014)虞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马永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合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