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执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雷与江苏聚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江执字第01796号申请执行人王雷,*。被执行人江苏聚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养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江苏聚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扬江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聚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雷货款人民币243895.08元、违约金20000元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8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聚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聚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的花木,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养琴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聚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聚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的花木,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养琴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扬江商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正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