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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房强与郭荣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再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房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荣滨,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再审人房强与被申请人郭荣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禹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2日,申请再审人房强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15)禹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房强的再审申请。房强不服该裁定,向检察机关提请监督。2015年10月16日,禹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原审判决足以被新证据推翻为由,作出禹检民(行)(2015)37148200001号检察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禹民申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郭荣滨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郭荣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其撤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郭荣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审原告郭荣滨负担。审判长  徐德玲审判员  李贵彪审判员  张国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