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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信融和贸易有限公司、林斌雄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信融和贸易有限公司,林斌雄,XX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557-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6840987-X。负责人傅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恒,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璐德,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信融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深福。被告林斌雄,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XX华,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的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厦民初字第5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厦门信融和贸易有限公司、林斌雄、XX华所有的价值16300768元的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发银行以双方部分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XX华(与吴文丹共有)位于厦门市金湖路57号116单元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XX华(与吴文丹共有)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57号116单元房产(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0729**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科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