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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崔富首慧诉被告孙晓田、西安市华生开关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富首慧,孙晓田,西安市华生开关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崔富首慧。法定代理人牛朝瑞。被告孙晓田。被告西安市华生开关厂。法定代表人贾爱珍。委托代理人冯胜利,系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富首慧诉被告孙晓田、西安市华生开关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富首慧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富首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富首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45元。审判长  胡军卫审判员  刘江蕾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