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隆胜发轻型建材结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太原市隆胜发轻型建材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12号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庆丰北街666号。法定代表人:贾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隆胜发轻型建材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B座)16层1602室。法定代表人:焦玉根,执行董事。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隆胜发轻型建材结构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忠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亚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市隆胜发轻型建材结构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8月21日,原、被告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楼顶工艺塔,合同价款为1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加工定做安装义务。2007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一份,原告履行了协议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价款82000元。为此要求被告给付拖欠价款8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太原市隆胜发轻型建材结构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状副本后未予答辩。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价款82000元并偿付利息、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承揽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证据二、调解协议一份,证明2007年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过调解并达成协议。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对安装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已达到被告要求。证据四、银行转账凭证两份,证明被告已经给付原告价款78000元。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证据一,该证据载明了定作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并有原、被告的盖章,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二,该证据载明调解内容,并由原、被告盖章确认,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三,该证据载明原告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四,该证据载明了被告付款的金额,系金融部门出具,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1日,原、被告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怀仁交警大队楼顶装饰塔,合同价款为160000元,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合同额10%-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加工安装义务。2007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一份,载明由原告对定作物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原告履行了协议的义务。被告已给付原告价款78000元,尚欠原告价款8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加工、安装的义务,并就定作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价款及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原市隆胜发轻型建材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价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12月26日起,以8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负担427元,被告太原市隆胜发轻型建材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