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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罗某,驾校教员。被告温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