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罗某,驾校教员。被告温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