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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塘、杨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720号原告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跃。被告徐塘。被告杨洪梅。被告徐才元。被告应旭芸。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塘、杨洪梅、徐才元、应旭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清浦区金长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0元,减半收取60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姚根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