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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七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会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会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七初字第155号原告:周某某,女,7岁,住河南省嵩县。法定代理人:周宝民,男,42岁,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杜海霞,女,39岁,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李会东,男,35岁,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汤帆,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会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法定代理人杜海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周某某法定代理人杜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鲍晓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世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