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七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会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会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七初字第155号原告:周某某,女,7岁,住河南省嵩县。法定代理人:周宝民,男,42岁,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杜海霞,女,39岁,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李会东,男,35岁,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汤帆,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会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法定代理人杜海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周某某法定代理人杜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鲍晓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世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