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曾德群与周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54号原告:曾德群,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周能志,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群诉被告周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群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德群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