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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梅小平与苗正、梅建增、张润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平,苗正,苗建增,张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557号申请执行人梅小平,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苗正,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苗建增,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润喜,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苗正、苗建增、张润喜向申请人梅小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