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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阳光逸采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鸿泰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阳光逸采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鸿泰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阳光逸采涂料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泰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瓜岗)。法定代表人田永波。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阳光逸采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泰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明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泰卫浴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货款35395元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阳光逸采涂料有限公司。如逾期,申请执行人将收取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991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泰卫浴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246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泰卫浴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佛山市辖区的二十五间银行、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现阶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30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