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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210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新洲城B幢501。法定代表人陈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素真,女,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女,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龙,成年,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