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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孙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孙庆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1982号原告: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吴竞,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永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东。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孙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进行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的自然情况,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起诉。诉讼费3455元,退回原告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程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