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与连昌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连昌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长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地址仁化县法定代表人刘坚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家奇。被告连昌发,男,约75岁,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受理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诉被告连昌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于2015年11月12日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连昌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于2015年11月12日以其与被告连昌发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连昌发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江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何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温世威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