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侯传伟与王庆业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44号申请执行人侯传伟被执行人王庆业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业应承担债务200000元,已履行0元,尚欠债务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庆业所有的位于聊城市月亮湾小区B4幢4单元4131室房产一套。经查询,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