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国清与被执行人马延康,高延林,高风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119号申请人马国清,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马延康,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高延林,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高风风,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马国清依据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与马延康,高延林,高风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11月13日,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人员主持下,申请人马国清交清案款500元,并当场予以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