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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毕德玉与包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玉,包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毕德玉。被执行人包玮。本院在执行毕德玉与包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包玮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