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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冷卫卫与秦军为、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卫卫,秦军为,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12号原告冷卫卫,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侯云武。被告秦军为,农村居民。被告王兵,居民。原告冷卫卫诉被告秦军为、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秦军为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秦军为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秦军为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卫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冷卫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