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冷卫卫与秦军为、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卫卫,秦军为,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112号原告冷卫卫,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侯云武。被告秦军为,农村居民。被告王兵,居民。原告冷卫卫诉被告秦军为、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秦军为地址,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秦军为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秦军为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卫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冷卫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耿学辉人民陪审员 孙显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伟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