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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恒宝与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350号申请执行人:徐恒宝。被执行人: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请执行人徐恒宝与被执行人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连开劳人仲案字第41号仲裁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连开劳人仲案字第41号仲裁调解书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