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6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平诉被告张世勇、董宁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平,张世勇,董宁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755号原告李瑞平,女,汉族。被告张世勇,男,汉族。被告董宁乾,男,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原告李瑞平诉被告张世勇、董宁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平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世勇、董宁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2662元,应退2637元),由原告李瑞平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