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永秉服饰有限公司与崇明县新河镇为群纸盒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永秉服饰有限公司,崇明县新河镇为群纸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7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丁国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崇明县新河镇为群纸盒厂,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范水泉,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永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明县新河镇为群纸盒厂(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436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标的额,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