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兴波与姚桂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波,姚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75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桂霞,女,汉族。李兴波申请执行姚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桂霞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0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桂霞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04)。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以上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