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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学兵与辛学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兵,辛学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019-3号原告刘学兵。被告辛学亮。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宫东街3646号上东国际B座4楼。负责人周廷泽,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019-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辛学亮驾驶的鲁G×××××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辛学亮驾驶的鲁G×××××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玉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