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冉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654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冉波,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无业,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冉波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冉波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47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47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