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新礼诉被告朱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89号原告贾新礼,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被告朱成军,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礼诉被告朱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礼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新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礼撤回对被告朱成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贾新礼承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