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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再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凤霞与赵春凤、赵凤琴、赵家龙、赵阅聪土地承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凤霞,赵春凤,赵凤琴,赵家龙,赵阅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再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霞,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桂华,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春凤,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琴,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家龙,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阅聪,男,19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监护人:赵春凤,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赵凤霞因与被上诉人赵春凤、赵凤琴、赵家龙、赵阅聪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凤霞于2015年11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凤霞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凤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凤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宏峰审判员  董保红审判员  赵广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 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