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刑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平珍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执字第854号罪犯陈平珍。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浔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以被告人陈平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罪犯陈平珍2014年6月19日获减刑十个月,刑期截至2015年12月15日止。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4月7日刑满释放。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84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平珍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陈平珍减刑二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珍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5月底止,累计获奖励分44.5分,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罪犯系累犯,且其对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平珍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无证据证实该罪犯已履行罚金附加刑,也无证据证实其缺乏履行能力,故对其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且剩余刑期尚不足扣减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平珍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韦礼奎代理审判员 贺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德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