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郑志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太平洋橡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法定代表人:李银起,董事长。被执行人: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郑志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志宏,男,汉族,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李巧辉,女,汉族,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张焕婷,女,汉族,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债权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1)阳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新密市恒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太平洋橡缆有限公司电缆款220万元。被告于201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50万元,于2011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50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120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恒生公司在案件审理时隐瞒了该公司已被河南省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和股东未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的事实,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恒生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现恒生公司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公司资产不明去向、连经营场所也不存在,从2005年5月30日恒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恒生公司的股东郑志宏、李巧辉、张焕婷一直没有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其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公司外衣来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太平洋橡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三人郑志宏、李巧辉、张焕婷应当对恒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追加恒生公司的股东郑志宏、李巧辉、张焕婷为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志宏的车辆。2015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郑志宏的银行存款2019798.74元。后被执行人郑志宏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9月2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10月15日,本院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巧辉、张焕婷的房产共三套。同日,本院裁决庭裁定驳回了郑志宏的执行异议。2015年11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和房屋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除本院已经采取的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1)阳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20万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及申请执行费246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