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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山西天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丙印、闫保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丙印,闫保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91号原告:山西天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东路天泰文化苑南区5幢9层901。法定代表人:陈丙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满喜,运城正泰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陈丙印,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402号居民。被告:闫保旺,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道北西街北2巷7号2室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斌,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丙印、闫保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