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包海燕与李勇、包银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海燕,李勇,包银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包海燕,女,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包银桃(曾用名道日娜),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包海燕申请执行李勇、包银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二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华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塔林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