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姜淑芳与刘加华、张少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姜淑芳,居民。被申请人刘加华,居民。被申请人张少芳,居民。申请人姜淑芳因与被申请人刘加华、张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青岛拓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名下鲁B号车辆。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