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丽静与董翙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丽静,董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原丽静,女,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龙泉三街坊。被执行人:董翙琴,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洛铜34街坊。申请人原丽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老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董翙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董翙琴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老执字第19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原丽静能够提供被执行人董翙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