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商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国亮、张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731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张国亮。被告张福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国亮、张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