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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珍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黄珍。委托代理人周林,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雨轩,该分公司玉林公司客服经理助理。原告黄珍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怀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京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林、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雨轩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珍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黄珍负担。审判员  韦怀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京辰 更多数据: